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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

更新时间:2020-12-03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1385

       实践中,受经济利益驱使,一些不法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监管,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,只有在环保部门检查时运行防治污染措施,平时确是任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,有机废气未*收集,无组织散逸较严重,导致严重污染环境。 为了更好防治污染,有效的大气监测设备成为*工具。我公司引进德国先进的恶臭监测技术,更好的致力于中国环境污染的防治。

     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—2019)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、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。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,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,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(TVOCs)、非甲烷总烃(NMHC)作为污染物控制标准。标准规定了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工艺过程、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、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,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、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。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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