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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12/ 1101-2021)

发布时间:2022/6/30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1967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,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,保护生态环境,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,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,促进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,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。

 

   本标准规定了颗粒物,二氧化硫,氮氧化物,一氧化碳,氯化氢,氨,汞及其化合物,镉及其化合物,锑、砷、铅、铬、钴、铜、锰、镍及其化合物以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。 

 

本标准未做规定的,执行GB18485中有关规定。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。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。 

 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汪楠、邓保乐、时庭锐、洪礼楠、许亮、孙猛、刘佳泓、徐彬、张园、张莹、魏恩棋、鲍金红、李文君、温道宏、吴宇峰、华静、张肇元、李丹、杨灵燕。 


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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